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
1.依法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依法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三)行政监督检查
依法对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三、审计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业务科室。
四、审计监督流程
审计机关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
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经集体讨论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起草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经业务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审理、总审计师审核,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机关按规定检查被审计对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五、办理期限
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限。
六、审计结论文书送达
审计机关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救济渠道
(一)被审计对象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被审计对象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对封存通知不服的,可以在封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封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投诉渠道
漳州市审计局机关党委
监督电话:0596-2950395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室电话:0596-2925002
办公地址:漳州市胜利东路46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审计监督流程图